文档介绍:第二节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s
国际法上的承认,指既有国家及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对某一社会团体的存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愿意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家行为。
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承认的客体主要是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及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
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
承认实质上不过是既有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存在的认识,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常关系,而绝不是对新国际法主体具有构成或创立、确认或否定等法律意义。
承认不能创造一个国家,也不能产生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另外,承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有限的,只限于一定的范围,只有在双方建立外交关系后,才能产生全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s)
国家承认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之正常交往的国家行为。
对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新国家产生的下列情况:独立合并分离分立
国家独立(independence of state)
国家独立,主要指殖民地和附属国摆脱殖民统治获得独立而成立新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殖民体系瓦解,亚非拉人民纷纷独立,建立自己的国家。
印度
肯尼亚
国家合并(integration of states)
国家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合并组成一个新主权国家。
例如1958年埃及和叙利亚合并组成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1964年坦葛尼喀和桑给巴尔合并组成坦桑尼亚共和国.
埃及和叙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