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讲商事立法论
一、民商法的界定与部门法属性
二、我国民商立法的沿革
三、我国民商立法的价值取向
四、我国民商立法的模式
五、我国民商立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商事立法论(一)
一、民商法的界定与部门法属性
(一)民商法的界定
1、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概称。
2、民法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其他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3、商法为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在营业过程中形成的商事(营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返回
商事立法论(一)
(二)民商法的基本内容
1、民法。
民事主体法(自然人、合伙、法人)
人身权法
物权法
债权法(合同法)
亲属法(婚姻家庭法)
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侵权行为法
商事立法论(一)
2、商法。
商事主体法(商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特殊企业法、商事登记法)
商事行为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信托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商事仲裁法)
商事立法论(一)
(三)民商法的部门法属性
1、私法性。
2、权利性。
3、财产性。
4、自治性。
商事立法论(一)
(四)民商法部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民商法是我国的独立法律部门。
2、民商法是我国的基础性法律部门。
3、民商法是授予公民权利、实现主体幸福、维护个体利益的私法部门。
4、民商法是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小宪法”。
5、民商法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商事立法论(一)
(五)民商法部门制度功能
1、授予主体权利。
2、规范民事与商事行为。
3、提供民事交往与商事交易的基本规则与救济途径。
4、合理分配主体的法律责任。
5、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返回
商事立法论(二)
二、我国民商立法的沿革
(一)古代的诸法合一、民刑不分
1、散见于“法”、“律”中的《名例》(如《唐律》)、《户婚》、《既库》、《诈伪》、《杂律》等篇目之中。
2、《户》、《田》、《既牧》、《关市》、《杂令》等令典之中。
3、榷场法、均输法、市易法等市场交易规则与盐、铁、茶、酒、舶来品等专卖法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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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立法论(二)
(二)近代民商立法的源起
1、晚清时期的民、商事立法。
2、民国时期的民、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论(二)
(三)新中国的民商立法
1、建国初期的民商立法。
2、全面计划经济时期民商立法的中断与停滞。
3、改革开放后的民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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