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基础
第五章民法
第一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欧洲中世纪又出现了自治的城市国家,一个城市国家的市民亦即一个城市国家的居民,于是在欧洲人的观念中市民即国民、公民,市民也就是城市人。所以“市民法”就是“民法”。
法律小天窗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将“市民法”翻译成“民法”,而未译成“市民法”,颇有创新,充分考虑了东方社会幅员辽阔的乡村社会与欧洲的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别,在东方社会市民就是城市人,是与乡村人相对应的概念,只有“民”才能包括城市人与乡村人,具有一国所有的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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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诸法合体,刑民不分,而且重刑轻民。我国民法,其术语及制度,均移植继受于法、德等欧洲的“市民法”。移植继受的过程为:清末民初为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前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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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法的特征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例如:商场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房东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2、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五条原则,教材172——175页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房东和房客)
2、自愿、公平原则(例如不能强买强卖)
3、诚实信用原则(货不二价,童叟无欺)
4、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5、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买卖毒品)
三、民事法律关系
由三个要素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