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导语】
票据是支付工具又是流通证券,能够随着商业活动的特点发生涉外特点。一旦发生涉外票据,首先遇到的便是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目前还没有全球普遍适用的票据法律,各个国家在贸易中发生的票据关系,或适用日内瓦统一法,或适用英美法,还有一些不属于这些法系的国家,则适用其他的票据法律。这就给涉外票据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麻烦。我国虽然加入了世贸组织,但是,票据法律却不同于其他国家,我国发生的涉外票据,当然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本章的内容,集中简约地讲解了有关规则和理论。在学习和理解本章内容时,应当重点掌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
一、涉外票据的意义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涉外票据不是以持票人是外国人为标准而界定,而是以具有票据行为在我国境内和境外发生的事实来确定的。
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的票据往来成为普遍现象。不同国家的票据制度有所不同,国际之间的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难免发生冲突。解决冲突的办法是确定票据行为的准据法,即涉外票据的适用法律。我国与外国的经济往来,不可避免地发生涉外票据和它的法律适用的问题。即,在出票人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及效力、追索权的行使等方面,我国法律与有关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时,该以何法为准的问题。易言之,即票据法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准据法。《票据法》第五章就此作了规定。
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
《票据法》第96条规定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是:
(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凡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均采取“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规定在国内法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的条件下,除保留条款外,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我国亦不例外。《票据法》第96条第1款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参加专门性的票据国际条约。当然,不排除将来参加的可能性。
(二)保留条款除外的原则
我国对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某些规定,声明保留条款的,不适用“国际条约化先”原则,而以本国法为准。
(三)国际惯例补充适用原则
《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97条至第102条,对涉外票据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记载事项、附属的票据行为、追索权行使期限和有关条件、票据丧失后的票据权利保全程序等,作了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但是,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法》第97条)。
涉外票据中如何认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国际上有三种立法:(1)依票据债务人本国法,即“本国法主义”。欧洲大陆一些国家采此立法。(2)依行为地法,即“行为地法主义”。英美等国如此规定。(3)一般适用其本国法,但本国法认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