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承秦高速公路承德段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施工单位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承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程序及方式
    第一条依据承秦高速公路承德段项目工程招标文件规定,业主已经明确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条款。
    第二条结合承秦高速公路承德段项目工程建设工期的实际情况,按招标文件规定施工单位进场后,业主预付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30%。用于购置安全生产用具和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填报《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驻地监理单位。驻地监理单位应当在5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驻地监理单位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上报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监理方经核实及时签署《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并提请业主单位及时支付。
    第四条业主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后,5日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总额40%。支付凭证报送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其余30%安全生产费用待交工证书签发后,办理竣工结算时一次支付。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七条承秦高速公路承德段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在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隧道施工现场固定电话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如:标志、标牌、防火器材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标段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该项目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由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财务科应当按期对支付给各标段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管理、使用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四、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管理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由高速公路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