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法制史>>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O6年一公元22O年)
第一节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汉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第二节汉朝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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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秦灭以后,刘邦和项羽进行了夺取全国政权的斗争。公元前2O2年,刘邦打败项羽,统一全国,定都长安,建立了西汉王朝。西汉末年,外戚王莽夺取政权,建立新朝。但王莽政权仅存17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以刘秀为代表的豪强地主集团夺取了农民起义的果实,于公元25年重新恢复了汉朝的统治,定都洛阳,史称“东汉”。
两汉历经四百余年的统治,封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封建法制也进一步完备,在秦律的基础上有了显著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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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汉初的统治者总结了秦朝暴政虐民,严刑竣罚而导致速亡的历史教训,在法制指导思想上有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可分为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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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而治。自汉高祖至汉武帝期间,黄老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黄老思想的核心是”清静无为”,落实到汉初的法制原则上,即表现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不用繁重的徭赋来扰民,不以严苛的刑罚来残民,通过“与民休息”,发展封建经济,来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2. 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汉武帝以后,法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董仲舒的儒学思想,乃是一种吸收了各家学派思想,特别是法家思想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其基本要点是“德主刑辅”,要求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应以礼义教化为主,而以刑事处罚为辅。所谓“王霸道杂之”。汉初确立的这种法制指导思想,对后代的封建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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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1. 律
2. 汉武帝时期—越宫律、朝律
1. 高祖时期—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律
萧规曹随
2. 令
3. 科
4.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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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两汉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一) 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公元前2O6年,刘邦攻入咸阳,宣布废秦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是西汉立法的开端。
“约法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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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西汉王朝以后,面对新的形势,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萧何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补充《九章律》的不足,刘邦还命令叔孙通制定了有关朝仪方面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此外,韩信制定“军法”,张苍定“章程”。汉初的立法,直到汉武帝即位时,没有大的变化,法律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九章律》
《傍章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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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西汉初年,由于统治者贯彻了“无为而治”的方针,法律相对较为省简,也比较稳定,自刘邦至汉武帝期间,法律无大变化。汉武帝即位以后,连年对外战争,从而使社会矛盾与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为了加强司法镇压,开始大规模增修法律。汉武帝命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这是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又命赵禹制定了《朝律》六篇,这是有关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这两部法规连同《九章律》、《旁章律》总计六十篇,后人统称为汉律。
《越宫律》
《朝律》
《汉律六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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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农民起义的镇压,汉武帝时期还制定了《沈命法》和《通行饮食法》。为削弱和打击诸侯王的势力,又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之法》,还制定了《腹非之法》,以加强对思想言论的控制。至此,汉律的内容大量增加,体系庞杂,刑罚也相当严苛。
自汉武帝以后直到西汉灭亡,西汉的法律基本上无大变化。后因“律令烦多”,“典者不能遍睹”,元帝、成帝等朝曾有约简法律之举,但也只是稍加删节,没有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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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西汉末年,王莽建立新朝,托古改制,全面废除了西汉的法律,但并没有改变法律的烦苛状况。
刘秀建立东汉王朝以后,废止王莽政权的法律,恢复了西汉的旧律,所谓“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同时发布了许多释奴法令和弛刑诏书,想以此缓和社会矛盾。但由于西汉旧律的庞杂、烦苛,再加以东汉历代君主不断增加新的律令,因此,东汉的法律仍是科条无限,庞杂烦苛。章帝在廷尉陈宠的建议下,准备对律令进行一次大的删改,但旋即陈宠被免职,此事也未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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