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章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公元960一1279年)
授课教师:孙光妍
第一节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三、“大度兼容”,强调慎法
四、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第二节立法概况
一. 编定《宋刑统》
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窦仪等人在总结前朝法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同年七月,由太祖下诏“刻板摹印,颁行天下。这是宋朝的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
第二节立法概况
二. 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宋代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命令称为散敕。将散敕汇编,整理成册,使之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即是编敕。为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编敕成为宋朝一项经常和重要的立法活动。
第二节立法概况
例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宋代的例可分为断例和指挥两种。断例是审判案件的成例,即以前事作为后事的断案标准。指挥是中央机关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将断例和指挥加以汇编,使之成为一般法律形式即为编例。
第三节宋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一)加重惩治盗贼,立“盗贼重法”
:宋神宗熙宁四年制定了“盗贼重法”,其内容是重惩劫盗犯及其家属。
,制定了“重法地法”。即将京师开封及附近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凡在重法地内犯盗贼罪者加重惩处。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二)立“折杖法”
宋开国之初,为改变唐末、五代藩镇割据时的严刑峻法局面,树立新政权的威信,宋太祖于建隆四年颁行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即除死刑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包括加役流)均可折杖行刑。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三)施用“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宥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是指将杖刑、刺面、流配三种刑罚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被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四)凌迟刑的施用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仁宗时开始施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列为死刑法定刑。
凌迟,即碎而割之的极端残酷的死刑,为元、明、清所继承,直至清末才被废除。
二、民事与经济立法的发展
(一)以法律手段确认租佃关系
“编户齐民”
“红契”
(二)以法律手段确认典卖制度
典卖制度,是封建社会买卖不动产的一种方式。典卖是活卖,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价格出典于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备价赎回,过期不赎,则视为绝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