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法人
第三节国家
第六章国际私法主体
第四节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第一节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三、自然人能力及其法律适用
四、我国之法律规定
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一)含义
忠诚
服从
契约
保护
关键词:
生来取得
传来取得
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二)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可以回到本国起诉的根据
(三)国籍冲突(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本国法)
(具有多个国籍)
(1)多国籍中有内国籍时,以内国籍为准(例奥地利)
(2)多国籍中无内国籍时
(无国籍)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②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取得在先者优先
取得在后者优先
第三,国籍无法查明
第一,生来便无国籍
第二,丧失原有国籍
法院地法
住所地国
居所地国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交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