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教学目的] :
通过学习本章的内容,学员应当掌握两条基本思路:一是破产程序;二是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要求考生:首先对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理顺破产程序,把握在破产进行中每个阶段的联系与区别。其次,应当掌握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的界定方法与具体范围,牢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熟练掌握有关公式计算破产债权额。
[教学重点] :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破产宣告与破产申请,破产救济。
[教学难点]:
破产界限的含义,法院审查受理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认定及范围,破产财产的分配。
[教学内容]: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第四节、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问题:
一是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二是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在债权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院指挥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
1、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全体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所以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2、破产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更强调清偿在多数债权人中的公平;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以后,将终结债务人的商事经营,在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还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4、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不包括行为的执行。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债务人在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进行财产清算,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特征
1、调整范围仅限于债权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2、破产法是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我国是按照破产程序的先后顺序依次规定,不作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之分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二)
3、破产法的基本规则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适当变更,注意与相关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社会保险法、刑法等)的都有密切联系。等。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本节主要介绍四大问题:
一是破产界限
二是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三是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四是诉讼时效
一、破产界限(一)
破产界限是指法律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在破产立法上,对破产界限主要有两种立法方式: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
(一)实质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能力等清偿;
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
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破产界限(二)
(二)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要宣告破产!
我国《破产法》第3条第2、3款规定了达到破产界限,不予宣告的情形: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