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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2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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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2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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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2003)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到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办法》应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拆迁涉及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数额由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拆迂人应按照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并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第五条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订立协议。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管理监控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商业银行未按照协议约定擅自允许拆迁人使用监控资金,导致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不能落实的,应当承担擅自划拨资金的责任。
第六条资金监控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控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计划;
(三)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四)追加资金程序;
(五)解除资金监控程序;
(六)违约责任;
(七)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按以下规定监控:实行现房安置或建房安置的项目,按应安置补偿资金量的100%进行监控。实行现房安置的项目,根据拆迁人提供现房的数量适当计减监控资金,但最少不低于货币安置引偿资金的60%。
第八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现房安置的,应提供房屋的购房合同、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房屋户型、面积、地点、楼层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确有特殊情况的,拆迁管理部门可酌情降低监控资金幅度。
第十条资金监控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