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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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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陈福安,男,1972年9月15日,汉族,安徽芜湖人,现属北京兴浪鱼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法人代表,住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工业区南区甲16号。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长春欧亚商都妙采专柜装修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关于长春欧亚商都妙采专柜装修协议总工程款没有异议,但对“原告如约于10月31日完工后(现已交付使用中)被告却以种种合同的理由拒不给付原告以上工程尾款”一项,我方无法认可。
其一,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如约于10月31日完工”,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长春欧亚商都妙采专柜的装修没有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被答辩人施工完成时间为2011年10月31日,即商场要求必须完工的最后1天(欧亚商都按协议要求我方必须于2011年11月1日欧亚商都店庆之日开业,否则视我方违约。),我方于2011年10月31日去现场验收,当场发现问题如下:
,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木纹洞石使用材料施工;
;
,与施工图不符
、灯带、造型没有按施工图纸制作;
5.“M”型镂空墙未按要求与立柱和形象墙进行拼接,与施工图不符;
,严重歪斜;
,与合同施工图不符;

经我方验收确认该专柜施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验收不予通过,当场要求被答辩方整修,被答辩方以种种理由推脱:如提出增加整修费用,我方不同意;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此后我方一直没有中断与被答辩方的交涉。
其二,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现已交付使用中”, 答辩人答辩如下:
鉴于我方和长春欧亚商都之间的合作关系,我方完全处于被动。
根据我方与商场的协议,我方必须于2011年11月1日开业,否则我方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欧亚商都三期扩建工程要求施工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2011年11月日起所有新专柜必须营业,不得继续施工。根据我方与商场的协议,我方须承担商场的销售保底任务为175000元/月,从2011年11月1日起计算。
根据我方与商场的约定,我方货品必须在2011年10月31日22:00之前全部成列到位,否则影响欧亚商场的整体营业,我方将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在2011年10月26日我方已将价值约120万的货品通过货运公司运抵长春,如我方不能按时使用专柜的库房,货品将无处存放,货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且会产生其他负面的如我品牌在商场的形象等影响。
由于以上缘由,我方实属迫不得已才临时使用未经验收的专柜,请法庭明鉴!
其三,关于没有按原告要求给付尾款的问题,我方答辩如下:
由于被答辩方没有按双方约定的要求对长春欧亚商都妙采专柜进行施工,给我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1.“妙采”品牌属香港安东国际集团授权我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营,安东国际对所有妙采专柜形象有统一要求,如我方违反,则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严重影响本品牌形象的完整性与统一性,损害了我品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