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三章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1月一3月)
1911年10月10日,在中国近代史上爆发了一次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革命运动一一辛亥革命。这次革命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反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和清朝封建统治的一系列伟大斗争的继续和发展。这次革命一举推翻了腐朽的清朝政府,埋葬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创立了中华民国,在南京建立了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史称“南京临时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三个月内,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精神的法律、法令,揭开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篇章,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第一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0月11日,武昌起义的第二天,由革命党人,立宪派以及部分封建官僚联合组成的湖北都督府成立。各省随之纷纷宣布独立,成立都督府,响应革命。在各省都督府成立的基础上,1911年l1月底到12月初先后在汉口、南京召开了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酝酿组织中央政府。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全文共四章,二十一条。它确立了南京临时政府是以临时大总统为政府首脑的总统制共和政府。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有统治全国,统帅陆海军之权。经参议院同意,有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之权。总统下设外交、内务、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实业、交通、财政九部。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对总统负责。参议院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有权议决暂行法律、预算、税法、币制、发行公债以及临时大总统交议事项,并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权享有同意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还规定了临时中央审判所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从起草到通过只用了两天时间,而且是由脱离民众的各省都督的代表制定的,对于人民的权利自由没有任何反映,但在中国历史上,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在中国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的彻底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约法的产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与北洋军阀头子袁世凯进行南北议和谈判的过程中匆忙制定的。谈判至二月上旬达成协议。孙中山被迫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清帝退位后由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等资产阶级革命派为限制袁世凯为首的反动势力,肯定革命成果,坚持制定和颁布“约法”,以“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始终不二”作为“南北统一条件”。①因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仅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也是孙中山为保卫民国而进行斗争的产物。“约法”经过一个多月的制定和讨论过程,至3月8日三读通过,于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次日3月l1日,由孙中山签署公布。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献。
(二) 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一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条)。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已经不再是封建君主制的国家,而是“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民主共和国,反映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原则。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制。
约法规定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有议决权,选举权、弹劾仅、承诺权、质问权,咨请和建议权。
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在国务员辅佐下行使行政权。临时大总统的职权是: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帅全国海陆军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宣告大赦及宣战、媾和等。国务员在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
法院行使审判权。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依法律审判民事、刑事案件。
上述的规定,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三权分立”的方案进一步具体化。
3、规定了人民平等、自由之权利。
约法规定,中华民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有居住、财产、言论、书信、集会、结社等自由。有考试、选举和被选举权,有依法律纳税、服兵役之义务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否定了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4、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这是宣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发展资本主义的自由,反映了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三)临时约法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