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二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概述
一、概念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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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第二节清偿
一、合同清偿的概念
清偿适合指能达到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行为。
二、代物清偿
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为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的要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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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
清偿抵充的要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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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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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抵销
一、概念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给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广义的抵销包括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狭义的抵销则仅指法定抵销而言。
二、法定抵消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消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二)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互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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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销权的行使
主动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时应通知受动债权人一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抵销的通知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三、合意抵消
合意抵销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消灭相互所负债务的法律行为.
四、抵销的效力
抵销使双方债务按照抵销额而消灭。因此,双方债务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消灭;一方的债务额大于对方的债务额时,前者仅消灭一部分债务额,后者则全部消灭。
第四节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二、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