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五章法的历史类型第一节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这种规律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也可能以渐进式的社会革命达到社会转型的目的。
第二节古代法律制度
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一)   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二)   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三)   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
(四)   奴隶制法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一) 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二) 封建等级森严
(三) 维护专制王权
(四) 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第三节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
(一)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近代资本主义法中具体表现为一种绝对的所有权,任何人(包括政府)均不得干涉。这种绝对的所有权在后来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矛盾。
(二)契约自由原则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首次把契约自由上升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法律所界定的广阔领域中自主地处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并在交往各方达成合意的条件下建立或改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基本的精神有三点。第一,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种权利能力生而具有,不以任何特定事实为条件,它实际上就是人权,即,任何人都享有的做人的权利和资格。第二,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第三,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
除了上述讨论的三条原则之外,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还有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或宪法至上)、有限政府、分权制衡、普选代议制等许多重要原则。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法系在英文中写作Legal genealogy 或 legal family等形式,亦可译作“法族”,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第一,法律渊源的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结构的不同。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的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第四节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孕育阶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为后来的法制建设积累了经验,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前身。
第二,确立阶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预示着一个新的国家政权和法律制度即将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正式确立起来。
第三,初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社会主义制度正式确立到“文革”结束,经历了21年的时间。
第四,新时期发展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文革”的错误,恢复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从而迎来了中国法制迅速发展的新时期。1996年,党中央和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