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五章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北洋政府的法律活动主要集中在制定宪法和援引清末法律方面。三部宪法和《暂行新刑律》是我们学习本章应掌握的重点。在司法制度上,“县知事兼理发院”是其主要特点。
【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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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北洋政府的立宪骗局
【基本内容】:
一、“天坛宪草”。在北洋袁世凯统治时期,以国民党为主的国会和袁世凯之间的斗争是当时的主要政治矛盾。其结果是,意在限制袁世凯权力的“天坛宪草”虽被制定出来,但国会被袁世凯解散,“宪草”成为一纸空文。
二、《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独揽大权后,开始炮制《约法》。他组建“约法会议”,提出七条约法大纲,使最后制定出来的《约法》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个人独裁。
三、《中华民国宪法》。北洋政府在直系军阀统治时期,曹锟以贿选的方式当上了大总统,炮制出了《中华民国宪法》,其内容较为民主,在国权和地方制度上,要求国家统一和地方自治,但其“贿选宪法”的名声,暴露出北洋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本质。
【概念辨析】:
1.《天坛宪草》
1913年4月,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成立,开始宪法的起草工作。宪法起草完毕后提交国会审议,由于当时国会已经被袁世凯解散,此宪法草案未能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正式宪法。因宪法的起草工作是在天坛祈年殿进行的,所以,这部宪法草案被称之为《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11章113条。它确立了责任内阁制,将总统置于虚位,强化国会对内阁的控制。《宪草》还规定了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的审计制,明确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由不同部门分别行使的权力分立体制。
《天坛宪草》是在以国民党占多数的国会与袁世凯争夺国家政治权利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制定的。国民党试图用宪法来约束袁世凯的权力,保护辛亥革命的成果,保卫共和制度。《天坛宪草》渗透着民主精神,对共和政体、民主政治作了详细规定,它成为以后历次制宪活动的基本依据。
2.《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5月,袁世凯颁布、实施《中华民国约法》,确立起独裁政治。作为近代宪法,《约法》虽然保留了“主权在民”等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有关条款,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相同的人民的权力和义务,也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但它仍然是对民主共和政治的背叛。这表现在它极大的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之凌驾于三权之上,“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内阁制被废除,改行总统制。《约法》虚化了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在选举方式上,使总统终身制成为可能。《约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内涵已消失,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制所取代。
3.《中华民国宪法》
1922年恢复后的第一届国会继续召开第三期常会,以制定宪法作为最重要的任务。《宪法》以《天坛宪草》为蓝本,至1923年10月10日正式公布、实施。但由于在起草期间发生曹锟贿选丑闻,使这部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极不光彩,屡遭非议。
《宪法》共13章141条。在国体方面,将统一国家、民主原则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要求保证国体的连续性。在政体上,选择责任内阁制,总统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内阁的牵制。《宪法》规定司法独立,从体制上形成了常规的权力制约,最高法院拥有司法裁决权和法律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