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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审批.doc

上传人:wz_198622 2015/6/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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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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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探矿权转让审批
一、受理范围
省的探矿权。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 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转让人已依法缴纳有关规定的费用;属于有偿的,按照出让合同缴纳了探矿权价款;属于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原则上不得转让;
(五)转让人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六)探矿权受让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七)探矿权转让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八)资料符合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勘查许可证(扫描);
3、探矿权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4、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如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需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5、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
6、有偿处置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备案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可不附具;
7、由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8、转让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9、探矿权转让合同(扫描);
10、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1、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12、以继续勘查为目的的受让人
(1)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扫描);
(2)能够满足该项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的资信证明;
13、以转入采矿为目的的探矿权受让人:
(1)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2)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4、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矿管处
2、协办处室:规划处、资源处、地勘处
3、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探矿权转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听证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转让申请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受理凭证
》,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将申报资料转送相关处室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处室审查。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后,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