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三章法律效力
1 法的效力
——法的保护力和约束力;
2 法律效力的确认原则
宪法至上、等级序列、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成文法优先
3 法的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1)对人的效力
——法对哪些人产生作用力的问题
确认的原则:属人主义、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折衷主义;
我国规定:境内的我国公民一律适用;
境外的我国公民原则适用;
境内的外国人也适用(法规定除外);
境外的外国人,有条件适用。
(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地法也认为是犯罪的)
(2)时间效力——何时生效、失效及其溯及力问题
[生效]:
[终止效力] :
[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
是否适用
(3)空间效力——法在哪些地方或区域有效
(国家级的立法,有特别规定除外)
(中央为某地方制定的、地方法规)
(国际条约和某些重要的法律)
案例:
(1)美国人马克和英国人安娜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来华之前,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居所。在中国工作期间,马克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马克和安娜的离婚纠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加以解决?
(2) 美国公民甲(男)于2000年8月在中国海南旅游期间与中国公民乙(女)相识并恋爱,甲在海南观光数日后返美。2001年7月7日乙应甲邀请赴美,在美。2001年8月8日,乙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无法建立感情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审理该离婚案时应适用?(单选)
C. 美国法和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