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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2 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 2009 年 12 月 29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孟建柱
二○一○年二月三日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
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
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
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
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
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
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
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
等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
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
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
推荐工作。
第二章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