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一)法律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谝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证书,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以贿赂的手段取得证书,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 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以欺谝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工程监理企业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
(一)法律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1次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罚款;
2、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累计2次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处2万元罚款。
3、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累计3次或以上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三、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其限期办理,按下列标准裁量处罚:
1、在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的,不予处罚;
2、逾期1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千元罚款;
3、逾期10天以上至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处4千元罚款;
4、逾期30天以上至6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处7千元罚款;
5、逾期60天以上的办理变更手续的,处1万元罚款;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一)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建设单位的罚款
1、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整改,在期限内停止施工并补办施工许可手续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2、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施工,但逾期整改的,按下列标准裁量处罚:
①工程项目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
违建面积少于3000平方米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违建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平方米的,%的罚款;
违建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至7000平方米的,%的罚款;
违建面积为7000平方米以上至9000平方米的,%的罚款;
违建面积大于9000平方米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②工程项目属于其他工程(如市政、装饰、幕墙等)的
违建工程造价少于300万元的,处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