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其完善
教学目的
通过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地位、特点及内容的分析与讲解,使学生了解立法自治权是民族自治权的前提和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
立法自治权的特点和内容;立法自治权的完善措施。
课时数
4学时
主要内容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地位与作用
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的特点
三、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定立法权
四、民族自治立法的完善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地位与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制度的完善推动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
历史证明,加强民族立法,完善民族法制,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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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的特点
首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作为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首要的基本的自治权,对其他自治权的有效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行使的公权力,本质上是代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的民主权利。
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它的范围大小、能否真正行使,关系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品位、层次和成败。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广泛的自治权。
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规定自治权时,均首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作出了规定。
宪法在继第115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的同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之后,紧跟着第116条就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第三章第19条—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次,在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有较为宽松的立法前提。
我国宪法规定了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而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也理应以这条原则作为立法前提。
具体来说,“不相抵触”原则有两层意思:
一是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以及具体条文的内容相抵触;
二是不能超越宪法、法律授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