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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遗嘱继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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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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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遗嘱 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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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概念与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也称指定继承、意定继承。

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立遗嘱人或遗嘱人,依照遗嘱享有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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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2、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两个法律事实为发生根据;
3、在效力上排斥或优位于法定继承;
( 4、遗嘱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遗产的种类和份额等都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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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一)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自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设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从遗嘱自由主义或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古罗马和近代英美国家)到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或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主义。
(二)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1、遗嘱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违反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
2、遗嘱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善良风俗;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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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遗嘱继承的条件
(—)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四)遗嘱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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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遗嘱 一、遗嘱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遗嘱的成立 三、遗嘱有效要件 四、遗嘱的形式 五、遗嘱见证人 六、两种特殊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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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谓遗嘱,是指公民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与赠与不同)
(二)遗嘱是遗嘱人独立自主的民事行为。(不允许以他人意思辅助或代理)
(三)遗嘱于遗嘱人死亡而生效力。
(四)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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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的成立(事实问题)
是指遗嘱因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而在客观上得以存在。
1、立遗嘱人。(为被继承人所立)
2、有遗嘱的意思表示。
3、遗嘱之意思表示必须依附于某种物质载体,具有某种外观形式。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是否是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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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的有效要件(法律价值判断)
(一)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我国:“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决定遗嘱能力的时间:“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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