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讲企业管理中合同和代理法律问题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主讲:张惠峰
民法来源于罗马法。
市民法(jus civile)与万民法(jus gentium) ,前者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而后者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异邦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市民法和万民法渐趋融合,形成了统一的罗马法。
罗马法被整理编纂成《法学阶梯》等四部法律汇编,这四部法律汇编被后人称为《民法大全》,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欧洲大陆各国所使用的“民法”一词都是从古罗马的“市民法”翻译而来。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自日本。
1866年,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et”译为“民法”。
清朝末年,清政府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人起草民法,“民法”一词由此传人中国。
我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指的是民事主体,也可以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关系和无形财产关系。
有形财产关系是指以土地、房屋、汽车等占据一定空间的有体物为标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无形财产关系是指以著作、发明、商标等无形财产为标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还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是指由于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是指由于财产在社会成员之间的流通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买卖关系、借贷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等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比如配偶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
以调整对象的具体类型为标准,可以把民法划分为几个板块。
调整财产关系的有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继承法,调整人身关系的有人格权法与亲属法(婚姻家庭法)。
物权法主要调整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无形财产归属关系,债权法主要调整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流转关系,继承法则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特殊的财产流转关系。
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人格权法、亲属法以及把那些对民法各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规则汇总在一起的民法总则共同构成一个民法体系。
民法的文本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
民法体系如同一个人体,有其骨架、血液与组织器官。
骨架即为民法基本概念体系,组织器官即为民法各项制度,血液即为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就如血液,通过大大小小的血管运行于人体的各个部分,确保各个组织器官能够正常地发挥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