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讲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条件
二、无效民事行为
三、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五、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比如:软件公司将财务管理软件以一万元的售价卖给财务公司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得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否则其意思表示是有瑕疵(缺陷)的。
即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
二、无效民事行为
《合同法》将无效民事行为限定在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其规定了五种情形: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这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此类合同也可以叫“伪装的合同”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欠缺一定生效条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包括三种:
、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合同性质、标的、当事人、内容等重大事项产生了错误理解而订立了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与无效合同的绝对无效相比,可撤销合同属于相对无效,但也可以理解为相对有效,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经撤销后是无效的,而行使撤销权,利益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经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效力状况,但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有效。
(三)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处理
因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导致无效合同,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自合同订立时无效,即无效溯及既往,一切财产或利益均应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
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条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7、48、49、51条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分为三类。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的行为。
五、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法律关系由三部分构成:
第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第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
第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前提,代理可以分为法定代理(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其经济活动)、指定代理(由人民法院指定)、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委托代理在经济活动中广泛采用,授权一般采用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