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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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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养殖、诊疗、销售、展览、表演等活动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市容与城管执法、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安案件。
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实施犬类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市容与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养犬总量控制,具体限养犬只数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人口密度、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市市区三环路以内以及三环路以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新城区、徐州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已建成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各县(市)、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划定。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经批准每户只准饲养一条观赏犬,禁止
饲养危险犬。
观赏犬和危险犬的分类及标准由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独户居住。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第十一条本市市区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申请人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关于遵守小区养犬公约的协议;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申请人应当与其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养犬责任书;
(二)持前项所述协议或者责任书和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符合养犬条件的相关证明,向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购犬或者接受他人赠送犬只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以及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所在区公安机关审核。区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