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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会审制度.doc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6/7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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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现代思考
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反应器,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当时的朝代,会审制度也算得上是良法美制了。而今,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两种不科学,不公正的待遇,一是把它渲染成美不胜收,视为中华民族数千年之“国粹”,一种是把它批驳得一无是处,视之为中华民族的毒疮,欲除之而后快。这些,都是不可取的。我们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正是为了鉴古明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是为了继承和发扬古代的良法美制。
关键词:会审制度;集权性;附属性;慎刑性
一、古代会审制度简述
“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其重而其义三精也。根据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可惧哉。”[1]从这一小段方字,我们可以读出法律的重要。中国的法律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都与其他文明的经历大相径庭。公元前六世纪,礼崩乐坏,最终导致了旧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解体,法律就是作为对付这种无序状态的政治工具而产生的。因此,最早的法律基本上侧重于刑罚。中国法从一开始就是纯粹世俗化的。它在产生之初确实遭到很多人的厌弃,因为它隐含着沉重的伦理倾向。在刑法公布后的年代里,儒家与法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儒家主张保留传统的不成文规范——礼,而法家希望用确定的成文法来代替礼,使人们一体遵守,并抑制私人特权,以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政府。秦国无情地实施了法家的理论,统一中国。十五年后,秦帝国崩溃了,在后继的汉朝里,儒家取代了法家,取得了正统地位,结果,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法律逐渐儒家化。这样中华帝国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学说的混合物。它保留了法家的法律样式和某些残酷性。但也从儒家那里采用了社会是不平等阶层组成的,这些阶层在不同层次上和谐地发挥着作用构成一个有序整体。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历史可谓悠久。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然后才能定案。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如汉朝有“杂治”,即遇到重大案件,御史中丞廷尉等可组成特别法庭,联合进行审判。唐朝有“三司推事”,即由大理事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对中央和地方发生的重大案件,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到明朝时,发展成为“三法司会审”。明清两朝,会审制度已日趋完善,并达到了鼎盛,会审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明朝除了“三法司会审”外,还有“九卿圆审”,“大审”“朝审”“热审”。清沿明制,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总体上来说,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它始于周的“三刺”制度,成于唐,完善于明清。
二、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特征及成因
(一)集权性
西周时期,中国的奴隶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制上,中华法系已初见端倪。诉讼,审判制度得到了发展。“三刺”制度,这一会审制度的雏形从表面上看,是将重大案件的审判权交由了“群臣”“群吏”“万民”,看似分权,实则审判权还是由周王所掌握。《礼记·王制》有记载“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这说明,对重大疑难案件,最终决定权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