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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区域金融稳定理论
一、金融稳定的概念与实质
金融稳定是指金融市场的均衡,即在外部条件不改变的前提下,利率、汇率、货币供应量和官方储备等变量处于和谐共存的状态。如果外部力量强大到足以使变量组合中的某一变量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其他变量的变化,在新的基础上出现新的均衡。金融稳定不是一个部门概念,而是市场作用、政策作用、金融制度因素、公众预期、对外国资本的依赖和对投机资本的防范等多个因素的共同效应。区域金融稳定属于金融稳定保障系统的范畴,是整体金融安全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二、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因素
(一)现行融资制度的缺陷加剧了企业对银行的依赖程度。
尽管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化金融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一统”金融体制,改革20余年来一直为之努力,但迄今为止却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实现预期目标,特别是在融资安排上,现实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仍未打破,政府依然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提供资金,形成了“企业困难——政府出面——银行解决”的套路。现实的困难在于,国有企业在总体上仍未摆脱亏损和低效的状态,内源融资严重不足,满足资金需求主要依赖外源融资,企业的负债率居高不下,但又达不到市场性外源融资的要求,于是只能求助于政府,而政府在目前的财政收支状况下,直接向国有企业注资不太现实,只好通过金融系统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承担了提供资本金的任务,、一方面千方百计吸引居民储蓄以扩大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按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意图向国有企业贷款。进一步的问题是,由于这些贷款不是按市场原则贷放的,一些处于经营和财务双重困境中的国有企业实在不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一些具有或部分具有偿还能力的国有企业在信用缺失的氛围下也会想方设法拖延还贷或干脆逃废银行债务,其结果必然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严重受损。这种由政府主导的资金供给制,违背了金融业运作的基本原理,加大了金融业的风险。
(二)治理结构的缺陷和行政干预弊端。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治理结构上的制度性缺陷,其共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内部人控制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尚未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缺乏人格化的所有者和现实的利益看管者,造成在经营中事实上谁也不用对国有资产负真正的责任,内部人决策的任何失误均与其个人利益无关,利益获取和风险承担不对称,前者是自我独享,后者是社会公担,经营者的指导思想内在的逐利性冲动占据主导,而风险防范与管理退居其次。内部人在决策时更多注重的可能是眼前利益或个人升迁机会,而忽视或低估风险成本,这种只有利益争夺者而无风险承担者的治理结构,成为加大金融机构内在风险的重要因素。二是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过度,至今为止仍有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许多领导在观念上将金融机构视做其附属机构,通过各种明示或暗示性的指令过度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特别是信用社交由政府管理后,对金融活动的行政干预恐怕难以避免。在缺乏有效的内部人控制制约机制和各种利益的驱动下,金融机构的决策者明知有风险也往往乐于服从干预,因为如果不发生风险,各方皆大欢喜;一旦出现风险,责任完全可以推到政府身上。许多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有相当部分由此造成。
(三)金融市场存在着法律制度的缺陷
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与金融市场的风险制度关系密切,制度缺陷往往是风险失控的重要原因,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