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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第三条药剂科指定专人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的;
第四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第五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储存。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有监控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第六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第七条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小包装麻黄素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生产的供教学、科研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特定包装的麻黄素原料药。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说明:
一、所列物质包括可能存在的盐类。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