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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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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理
“三段论”推理(具体可参见百度百科三段论推理),大前提、小前提、结论。通常情况下,对法律应用而言,法条是大前提,法官判断的法律事实是小前提,然后法官运用三段论的推理做出结论,如“***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但是现实中,在各个科学的领域经常出现对小前提判断不清,而运用大前提错误的情形。法律运用也不例外,在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原因之一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出现偏差。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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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法院(仲裁机构)之后,法官(仲裁员)要进行两个三段论推理,第一个推理是判断当事人是否依照合同履行了义务,此推理中,大前提是合同内容,小前提是履行情况,结论是义务人是否违约;第二个推理是以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作为大前提,以上述第一个推论的结果作为小前提,以合同一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结论。
可以认为,当事人依照自己对合同的理解,履行合同,是合同裁判的核心,这种理解还需要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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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在合同的解释中,人人都有权利对合同内容发表自己的理解意见,此为广义的解释。狭义的解释指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中合同条款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具有拘束力的。课程中只讨论后者。
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诉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合同纠纷案(1994年)
进出口公司与石化经营部订立合同,进出口公司供给石化经营部某型号钢板若干,价格产地规格都有约定,其中“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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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内写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栏内写明: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西安东站201专线。
违约责任:(1)货到后石化经营部不得退货,否则不退定金;(2)货不能于7月5日按时到港,进出口公司向石化经营部按定金以日息1%计赔偿; (3)见铁路大票后石化经营部不能于5日内付款,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违约金若干。合同有效期限为1993年5月19日至199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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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石化经营部如约缴纳定金若干。但是货物没有于约定的7月5日到达上海港,7月6日石化经营部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进出口公司拒绝。 7月25日钢材运抵上海港。8月4日首批钢材运抵西安石家街仓库, 8月24日进出口公司将钢材全部运抵西安石家街仓库,经过进出口商检部门检验合格。截止8月28日,进出口公司三次通知石化经营部货物已全部运抵石家街仓库,要求石化经营部5日内付清其余货款,各种手续及货运单齐全。至8月30日合同有效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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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经营部仍拒付货款、拒收货物。并且向陕西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进出口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进出口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7月5日是到港时间,不是交货时间;进出口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石化经营部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接收货物并赔偿经济损失。
双方争议条款:“交(提)货时间及数量”栏内写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栏内写明: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西安东站201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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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语言文字的多义性模糊性、多义性和歧义性,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多寡,在跨域的合同中还会有双方对词语的理解偏差等原因,都会造成合同中的用词含糊,使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出现误解。还有可能是当事人故意使用不适当语言文字的情况。在现实中需要法官对争议的合同进行解释,在订立合同中也就需要当事人尽可能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出发点是“探求真意”。传统的合同行为中,对合同的解释是尽量的探寻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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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的真实意思。“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在现代社会中,虽然也以探寻真意为基本出发点,但是强调合同的外观,尤其在商事合同中,为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交易安全和财产的稳定秩序,注重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以探求真意为主,无法实现时,关注合同的外在表现。
二、方法: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惯解释、公平解释、诚信解释、漏洞填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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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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