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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1963年9月14日东京)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受该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7年6月5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78年11月14日交存加入书的该公约将自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78年11月14日交存加入书时对该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做的保留也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9年12月6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78年11月14日交存加入书的该公约将自1999年12月20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该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做的保留也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本公约缔约国协议如下:
第一章公约的范围
第一条
:
甲、违反刑法的罪行;
乙、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
,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第二条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
第二章管辖权
第三条

,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第四条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甲、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
乙、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
丙、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
丁、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
戊、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机长的权力
第五条
,或航空器继续飞往非登记国领空,而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的情况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登记国领空、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空飞行时,在航空器内所发生或行将发生的犯罪和行为。
,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本章规定对在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和行为仍继续适用,直至一国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时为止。
第六条
,可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以便:
甲、保证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
乙、维持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
丙、根据本章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