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相关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假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三)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制;
(四)规范会计人员培训秩序,管理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检查登记继续
教育情况;
(五)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理;
(六)对会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单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
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单位不得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