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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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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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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1)
    (2010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价格、规划、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