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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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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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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原告许某某在某乡从事个体饮食业,被告巴某某(1983年1月28日出生)于1997年至1999年在乡中学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原告处搭伙,被告父母经常为其交钱和粮食。1999年10月4日,原告告知被告2年间其累计欠饭菜款4515元,成品粮572斤,并要被告同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为欠现金600元、成品粮572斤,另一张为欠现金3915元,且言明数额小的欠条向被告父母索要,数额大的欠条款项由被告离校打工时予以归还。对上述情况原告均未告知学生家长和学校老师。原告持被告所写的小额欠条向被告家长索款时,被告家长以饭费已结清为由拒绝给付而引起纠纷。原告于2000年1月持欠条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欠款4515元及所欠粮食572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初中期间在原告处搭伙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应与其年龄相适应。原告在无老师和学生家长在场时,要求被告出具数额大、小各不相同的两张欠据,其中要求大额欠款待被告离校打工后归还,有悖于社会公德,有碍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帮助,原告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被告此时书写欠据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人所欠原告572斤成品粮,予以认定,依法由被告归还。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应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公民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与《民法通则》的原则相一致,《合同法》具体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一般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所谓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虽已成立,但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确定的法律行为。该类法律行为欠缺权利人的同意,经权利人追认即可自始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换句话来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只有在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这里所说的“追认”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于事后承认行为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赋予法定代理人以追认权,以补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能力的欠缺,最终达到切实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的目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