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和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维护律师事务所、聘任人员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本所的住所地为:
第四条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执业活动中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本所在管理及执业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组织与行为以及本所与聘用人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所及在本所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章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所宗旨:建设一支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明的执业纪律、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能、具有勤业敬业和诚实守信精神的高素质的律师队伍。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改善知识结构、拓宽业务领域、提升业务水平,以维护和谐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为基础,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中心,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最终为推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明、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所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组织形式
第十条本所是设立人独立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本所系由执业律师独立设立。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第十二条本所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第四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三条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拾万元整,由设立人独立出资,一次性缴足。
第五章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本所设立人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五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行政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