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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动产登记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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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动产登记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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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登记程序 3
第一节申请 3
第二节受理 6
第三节审核 7
第四节登簿 10
第五节发证 10
第三章填写规范 11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14
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4
第二节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7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8
第四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0
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56
第六节地役权登记 59
第七节抵押权登记 61
第五章其他登记 66
第一节预告登记 66
第二节更正登记 70
第三节异议登记 70
第四节换证、补证登记 71
第五节查封登记 72
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保护与利用 73
第七章法律责任 73
第八章附则 7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规程。
依照本规程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海域使用权;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八)宅基地使用权;
(九)地役权;
(十)抵押权;
(十一)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三条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不动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实地查看,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查阅资料,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予配合。
不动产登记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申请启动,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并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三)连续登记原则。不动产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被处分的不动产应当已经记载于登记簿,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不动产权利未办理过任何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第七条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八条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结构、层数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九条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