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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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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ibuaiwo1318 2018/6/8 文件大小:1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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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水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加强北京市水务数据资源的管理,规范北京市水务数据的存储、共享、利用、维护及涉密数据保密等工作,提高水务数据的共享应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水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务系统成员单位(包括局属各单位、各区县水务局、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开展水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共享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本办法所称水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是指北京市水务系统内部产生的能够反映水自然循环、水资源利用、水务工程等情况的电子数据。包括基础、实时、成果等属性数据和基础电子地图、遥感影像、水务专题地图等空间数据。
涉密数据是指在北京市水务工作中,以电子介质为载体存储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
北京市水务局科技教育处(以下简称“科教处”)是水务数据管理的主管处室,对水务数据资源统筹管理。
北京市水务局保密办(以下简称“保密办”)是保密主管部门,负责涉密数据的保密管理。
北京市水务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数据
整合、交换和共享等具体管理工作。
数据生产单位负责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和更新,并按照水务局数据报送内容和频率的要求及时上报数据管理单位。
持有及使用涉密数据的单位,负责涉密数据的保密管理,包括人员管理、数据使用操作管理、使用的设备和环境的安全管理等。
数据存储与备份
各单位应加强对各类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数据库建设采用的数据编码、数据库表结构等应遵循统一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及市水务局相关技术规定。
各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信息化建设情况确定数据存储的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时间等,并保存完整的历史数据,保证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单位应制定相应数据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备份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重要数据应实行异地备份。
数据更新与维护
由数据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并根据业务工作职责和数据流程确定数据审核机制,明确数据含义。涉及共享数据的维护,数据生产单位在完成本单位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后,应及时通知数据管理单位进行更新。
数据维护工作制度应结合业务需求制定,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职责,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进行数据维护。已经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
数据维护前要做好相应备份工作,保障数据安全。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对每项数据维护的内容、时间、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进行详细记录,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
数据共享
水务数据共享按照“共享是原则、不共享是特例”的要求,凡无特殊规定的数据均在数据共享范围之内,全面实现数据的共享应用。
水务数据共享可通过北京市水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应用系统、各类存储介质等实现交换。
数据生产单位应按照业务共享需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有义务指导数据使用单位对数据进行利用。
数据使用单位负责共享数据使用的方式方法、安全、保存、成果使用和管理。
数据管理单位负责数据共享交换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并提供数据共享的技术保障。
数据共享使用申请,应遵守以下步骤:
(一)数据使用单位向数据管理单位提出数据共享使用申请,提交《北京市水务数据共享使用申请表》,具体内容包括共享数据内容、数据项、获取频率、获取时间、具体站点列表、数据使用目的、数据使用范围、数据生产方式等。
(二)数据管理单位对数据使用单位提出的数据申请进行审批,若申请数据在共享范围之内,审批通过后数据管理单位与数据申请单位直接签订《北京市水务数据共享使用协议》,并登记备案。
(三)若申请数据在共享范围之外,数据管理单位协调数据产生单位确定数据的种类、使用要求、共享范围和共享方式,数据生产单位应当在数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在数据管理单位、数据产生单位、数据使用单位达成一致后,数据管理单位组织签订三方《北京市水务数据共享使用协议》,并登记备案。
涉密数据的申请领用,应遵守以下步骤:
(一)填报申请材料
《北京市水务涉密数据使用申请表》
《北京市水务涉密数据保密责任书》
(二)申请材料报送与审批


(三)涉密数据移交
;
(需提供介绍信和身份证);
,双方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