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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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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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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9日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建设。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