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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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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8月31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守则等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
(二)不得随地便溺,不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使用楼梯靠右上下;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和食用散发异味的食物;
(五)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六)倡导不吸烟,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
(七)文明上网,不在互联网上编造或者传播暴力、***秽、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乱停乱放,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三)公交车辆和出租车上下客应当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五)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鼓励公民帮助有需要的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