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道路客运责任经营的危害与解决对策
目前,道路客运行业普遍认知的车辆经营模式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公司化经营,另一类是挂靠经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道路客运不仅需要为旅客提供便捷、优质的出行服务,还需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公司化经营是道路客运行业的发展方向,而挂靠经营这种以经济利益为杠杆,企业不参与实际经营,将无偿获得的线路经营权转卖给他人,致使旅客生命安全难于得到保障的模式,是行业发展的绊脚石。但近年来,“责任经营”一词在我省道路客运行业频频出现并迅速传播,引起了管理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什么是道路客运车辆责任经营,这种模式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为此,本文主要对责任经营的由来、本质、危害以及企业选择责任经营的缘由等进行论证分析,提出如何解决责任经营这一课题,以引起管理部门和客运经营者的重视,并寻求解决的对策。
一、责任经营的由来和本质
通过查阅道路客运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发现责任经营这一词语或提法。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运输安全和规范市场秩序,2005年,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道路客运车辆清理整顿挂靠工作。2008年,各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清挂验收报告,这标志着我省道路客运车辆清理整顿挂靠工作已完成阶段性目标。2008年后,通过部分道路客运班线长期违规经营(如鹰潭至珠海、都昌至汕头)或因经营权纠纷上访(如吉安至长沙东、德兴至南昌)所映射情况看,这些班线并未真正公司化经营,仍是采取挂靠经营。由于上述班线车辆已在2008年完成了清挂验收,故经营企业并不承认车辆为挂靠经营,而是声称为责任经营。也就是说,责任经营这一词语是在全省清挂工作完成阶段性目标后才出现的,是企业为规避涉及挂靠经营提法而提出的。
什么是责任经营。依据推行责任经营模式企业说法,所谓的责任经营是指这样一种经营模式:“客运车辆由企业出资购买,车辆产权归公司所有。客运企业将车辆经营权转让给个体或其他企业,收取一定效益费用(由双方签订协议而定)。企业并不参与车辆运营,车辆运营所得收入归责任经营者所有。”按照上述说法,责任经营与挂靠经营的唯一区别就是车辆产权归属不同,责任经营模式车辆产权属于企业,而挂靠经营模式车辆产权属于挂靠经营业主。虽然,全省大多数班线车辆已是采取了公司化经营形式,但企业内部对部分班线车辆仍是实行责任经营模式。现在我想用一个实例来分析一下企业实行的责任经营模式状况。例:2006年,吉安长运有限公司获得了吉安至长沙东客运班线无偿使用经营权。2007年,该公司将吉安至长沙东客运班线交由某自然人(刘红贵)进行责任经营,并以责任经营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明确,在签订合同时,,其中,、安全保证金3万元、(经调查,此费用为车辆购置费)。加上其他费用,。另外,合同还规定,在以后经营过程中,责任经营者平均每月还需向公司上交利润1万元,并承担全部违法违章经营处罚、安全事故赔偿等一切费用。从该合同可看出,第一,,剩余44万元实为公司将获得的班线无偿使用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收取的有偿使用费;第二,责任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平均每月上交的1万元为挂靠费用;第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