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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3 2018/6/10 文件大小:4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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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机构概述
概念:医疗机构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的基本分类:
以诊疗疾病为中心的医疗机构
以康复、治疗为中心的康复机构
以急救治疗为中心的急救中心
其它专科保健机构
具体分类: 医院;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室);护理院(站);盲人医疗按摩所;其它诊疗机构。
法律意义:
只有法定的医疗机构才能在法律上成为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主体
只有法定的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才受法律保护。
立法现状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制度
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医疗广告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目的:合理配置医疗机构布局,合理利用医疗资源,避免重复设置和医疗资源浪费
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⑴设置申请书;⑵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⑶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1)省级和县级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都要以设区的市级所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基础。
(2)县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重点:100张床以下的医疗机构的配置和布局
(3)省级: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等
三级管理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在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职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⑵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⑷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不得申请的情形
⑸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⑹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不能提供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造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等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不予批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