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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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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8/6/10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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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七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八条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