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文摘要
家庭暴力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性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家庭暴力的问题。法律层面的反家庭暴力的努力一直在进行着,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对于我国而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和立法框架在实施机制上还不够有效,特别是缺乏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干预的操作细则,因此在面对和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毫无疑问的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但同时这一社会问题有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宏观问题,多方的努力和介入应该是必须的,所以本文在对家庭暴力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家庭暴力的危害及产生的原因,并试图从多方面思考应对策略。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防治对策
目录
前言 1
一、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 1
(一)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 1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2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分析 2
(一)损害妇女的人格和身心健康 3
(二)导致婚姻和家庭破裂 3
(三)破坏家庭教育和生活 4
(四)危害社会稳定和进步 4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 5
(一)思想根源上的封建思想残余 5
(二)法制观念淡薄是重要原因 5
(三)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6
(四)制度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6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对策 7
(一)更新观念,使人们正确认识家庭暴力 7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7
(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司法运行机制 8
(四)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9
(五)积极鼓励民间反家庭暴力组织 10
五、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治对策
前言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严重危害被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明确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世界各国重视干预和防范家庭暴力问题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家庭暴力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无疑是一个很有必要的研究角度。不管是从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出发,还是从促进男女平等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因此,在对家庭暴力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研究并提出适合我国当前情况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是一项很有意义的课题。
一、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
(一)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
在主体界定上,我国大多数的学者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家庭暴力的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对于欧美法律界或学术界的研究,其认为家庭暴力主体界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重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出于这一点,由于其对实际共同生活的重视,其界定的两性关系的范围远比我国学者的宽泛,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还包括同居关系、甚至同性婚姻等等王祯军:《对在国外遭受家庭暴力的中国妇女寻求法律救济的思考》,载《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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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5期,第23页。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外国法对家庭
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当前的伦理道德和文化传统的。本文倾向于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暴力,但也不排除女性对男性的施暴,家庭暴力主要是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但也不排除父母子女等其他亲属之间发生的暴力。
可以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一般来说是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须具有故意,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民法上侵权行为要件的,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的最显著特征。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介入后无形中给家庭暴力蒙上一层遮羞布,使其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2、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为其反复性创造了客观条件,因多数受害者对暴力行为不愿公开,加上受害人往往轻信施暴者事后的忏悔和不再施暴的誓言而一忍再忍,或者没有得到及时救助,施暴者可能逐渐形成使用暴力的习惯,使暴力重复出现甚至加剧。
3、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身体上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不易确定,或者轻伤,或者重伤,甚至死亡。就精神上所实施的暴力而言,其主要是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激烈的言词损伤他人的自尊、人格等。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