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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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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6/10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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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常州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常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会签及征求意见等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质量,预防行政争议,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局制定、解释、备案、废止和编纂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代拟规范性文件,会签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上级或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适用本办法。
市局及其直属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主体)市局制定或代拟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件内容,由职能与之相对应的处室、分局或直属单位担任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
市局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部分区域的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市局统一行文发布。
第四条(制定计划)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局法制机构申报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起草部门及人员、进度安排等。
市局法制机构对起草部门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协调、审核,必要时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市局法制机构编制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局主要领导审批。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由市局法制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统一组织上报。
需追加当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起草部门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追加代市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计划的,由市局法制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有关追加计划的申请。
第五条(起草论证)起草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进行立法调研论证,做到内容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立法调研可以采用研讨会、座谈会、实地考察、抽样调查等形式,必要时可以组织外出考察学****br/>规范性文件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由起草部门会同市局法制机构征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征询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询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意见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草案内容提出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提出采信意见和理由。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草案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市局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就焦点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供本局研究决策。主要分歧和协调情况应当载入起草说明。
第七条(报审材料)规范性文件正式提请市局领导集体审查前,应由市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送市局法制机构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四)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市局法定职权;
(三)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