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
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本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战略发展
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
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 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以书面
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
料送达;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
证券部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