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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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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8/6/11 文件大小:8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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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所辖的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政策法规执行、征收计划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等方面加强对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设立事业性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其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征收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推进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行房屋征收信息公开。
第七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房屋征收需要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劳务性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
第八条房屋征收所需工作经费,原则上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可以按照不超过征收补偿费用5%的标准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省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政策
的研究,并对市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征收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分别审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情况,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审议批准后,确需实施的,可以补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条件。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规划意见、土地性质、建设需求等因素
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对紧邻或跨越征收边界的确需征收的房屋,经所有人同意,可以一并纳入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扩大经营范围、分割房屋产权、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暂停办理范围、事项、期限等内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调查登记过程中,向房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及人员调取资料、了解情况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造成房屋补偿不能体现被征收房屋真实价值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
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在论证前,应当报市级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