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超出考勤记录
公司败诉之一考勤记录无员工签名确认发布日期:20**-12-11浏览次数:622次单位考勤的九大问题实践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一半以上都涉及工资问题,在这些案件中,又有80%以上涉及加班工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后,由于该司法解释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导致了只要员工告单位的,大多都会要求2年以来的加班工资。处理这类加班费纠纷,需要单位提供相关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材料。笔者在代理案件中发现,用人单位在考勤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在仲裁及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境地。在此,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总结,既是提醒用人单位对这些问题要加以重视,同时对员工来说,也可以了解考勤究竟怎样才“作数”。
一、没有考勤管理案例:张某是深圳一家小玩具厂的员工,单位对员工的管理基本上是放任自流,无任何考勤管理,对迟到、早退也不做任何处罚。后来,因为张某跟主管在工作中发生争执,导致张某一气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张某称自己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2小时,要求2年以来的加班工资。事实上据工厂的主管说,该厂一般是不加班的。但因为单位没有任何考勤管理,导致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两审法院均支持了张某的诉请。建议:单位管理再宽松,也应有基本的考勤管理,否则,发生加班工资纠纷时,将会因为没有考勤管理而败诉。
二、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未审批案例:刘某是某公司的司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20**年4月,刘某在同乡处得知同乡告单位主张2年加班工资胜诉后,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2年以来的加班工资。公司不同意,认为刘某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也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刘某遂申请劳动仲裁。经查,单位未向劳动部门对刘某的工种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因此,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建议: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才按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刘某的工种完全有理由向劳动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只是单位以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就可以了,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导致案件败诉。因此,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务必要向劳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工作时间超出每周40小时案例:某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对工作时间的规定是这样的:每周工作6日,每日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14点到18点。这就导致每周工作时间为42小时,但是该公司对多出的2小时并未按加班计算。后来有离职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每周该2小时的加班费。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员工的请求。建议:如果单位不想支付加班工资,就应该依法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否则将导致员工有加班事实的存在而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四、考勤记录无员工签名确认案例:某公司实行指纹考勤,但只有电脑记录存档,记录上没有员工的签名。20**年3月,因为劳动合同签订等问题,部分员工与公司发生争执,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2年以来的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单位提供了2年以来电脑记录存档中的考勤统计表,还让考勤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