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点岗位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用于贸易结算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管,确保强检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和《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担用于贸易结算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检定(以下简称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机构(以下统称机构)的人员(以下简称检定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重点岗位是指从事用于贸易结算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岗位;本规定所称的检定员,是指在依法授权的机构中,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从事用于贸易结算的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水表、煤(燃)气表、电能表检定的人员。
第三条各机构应选派熟悉计量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工作扎实的检定员承担重点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第四条检定员应通过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考核。
第五条检定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并尽可能使误差趋于零。严禁利用计量误差损害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利益。
第六条各机构应加强检定员取证后的继续教育培训,尤其是新规程的学****每年集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0个学时,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职业道德、计量法规知识和计量专业知识。
第七条各机构应制定重点岗位计量检定人员轮岗制度。应根据检定工作实际,对重点岗位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轮岗,每年的轮岗面一般应不少于30%,每个检定员在同一检定岗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市级以上的应不超过3年、县级的应不超过5年。同时应强化检定工作的监督机制,有效防止产生检定岗位垄断和权力***现象。
第八条各机构应加强对检定员和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检定、核验、主管三级负责制,采取抽查、复检、走访用户等方式对检定行为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实行检定员年度考核和轮岗评议。
第九条各机构应建立电话、网络、文本等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