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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是不是“消费者”?.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8/6/12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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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投保人是不是“消费者”?
随着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加大,新保险品种纠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营销和理赔环节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这些纠纷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一些思索,如从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能否将之定义为“保险消费者”?他们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应当“倾斜保护”,还是应当“平等对待”?
购买保险是否属于消费?
【案例】
2007年8月28日,林某购买了A保险公司的一款终身寿险产品。林某最后一次交纳保险费是在2009年10月。
2009年9月17日,保监会批复同意A公司有关股权转让的申请,以及公司名称变更为B公司。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9月21日准予变更登记。2009年11月,B公司发函给林某,告知其名称、股东变更情况,以及告知其与原A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但林某认为,投保人的投资收益与股东盈利能力密切相关,变更股东显然影响投保人的投资决策,由于A公司未及时告知股东变更之真实时间,提供虚假信息,因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误导其续交保费,显属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退还保费5000元,并按“退一赔一”原则再赔付5000元,共计1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上海市二中院仍维持了原判。
【司法不作扩张解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审判长王承晔表示,本案提出一个问题,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保险合同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王承晔指出,虽然国内有学者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旨在将个人投资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范畴,从而充分保护其权益。但是,目前“金融消费者”仍是学理上对于个人投资者的称谓,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单行法律与相关行政法规均未将“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主体加以特别保护,司法不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概念作扩张解释。
【学术界呼吁保护】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理事丁凤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认为广大投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社会组织)购买各类保险产品,是在接受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组织(包括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公估人等)的服务,因而,这属于一种消费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被作为保险消费者对待。”
丁凤楚认为,尽管保险合同的交易对象是风险,保险经济具有虚拟经济的特点,保险产品相比一般的生活消费品,具有无形性和虚拟性的特点,但是,投保人通过支付保险费,取得财产损失赔偿金或保险金给付的行为,也是一种消费行为。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形态不断升级以及产品形态日益丰富的结果。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之一,就应当不断地与经济基础的扩张相适应。因此,法律上的消费者的概念外延应当相应地扩张。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保险产品(主要是寿险和投连险)不仅是一种分散风险的工具,而且具有储蓄或投资功能。因而,购买这些保险产品的行为已经兼有消费和投资两种属性,即便是这些保险产品的购买者,依然不能排除其消费者的身份,只不过,其身份特征更为复杂些罢了。”丁凤楚表示。
在学术界,一部分学者与丁凤楚持同样观点,他们认为,绝大多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属于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