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临时管理规约.doc

格式:doc   大小:166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临时管理规约.doc

上传人:wxc6688 2018/6/12 文件大小:16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临时管理规约.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长城家园小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约,由本小区内全体业主签订本规约并共同遵守。
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长城家园
座落位置:朝阳南大街1988号
总建筑面积: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
第二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规约规定,配合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公司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本物业。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地下室
2、地下车位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二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公司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采取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的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全体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告示。
第七条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第八条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其他使用人的关系。
第十一条业主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向物业公司申报,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不得违规装饰装修。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影响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电梯内的《乘梯须知》。
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公司应事先告知业主,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业主
阻挠维修养护工作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维护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第二十一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