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应注重条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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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重要任务是通过科学而公正的方式在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之间寻求平衡。立法时应在注重单独法条新旧进步的同时,关注同类犯罪的刑罚均衡,应注重体系解释,确保刑法条文整体协调,以全面实现刑法正义。
刑法协调性是刑法整体性、系统性内涵的延伸,它的含义是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修正案、司法解释等)在体系上协调统一、在罪刑关系上协调一致、在内容上统一和谐、在逻辑上严密一致而不存在遗漏、重复、矛盾冲突甚至相互否定问题。[1]然而“法律永远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谁在起草法律时就能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已生效的法律相抵触?谁有可能完全预见全部的构成事实,它们产生于无穷多变的生活海洋,何曾有一次就能全部冲上沙滩。”[2]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贪贿案件司法解释》)也不例外。
一、《刑(九)》和《办理贪贿案件司法解释》概述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整体而言该修正案内容丰富、问题重要、亮点纷呈、进展显著,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尊重民意,充满了人性、人道、人文基调,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情期待。尤其《刑(九)》更是浓墨重笔地对贪污贿赂犯罪做了较为全面的修正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修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调整法定刑设置模式;提高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门槛,并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罪,增设终身监禁;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完善贪污、受贿罪的特别宽宥制度;秉承罚当其罪,强化犯罪预防的刑罚配置原则,大量增设罚金刑;调整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措施,强化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以上修改,整体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严密了腐败犯罪的法网,强化了法制反腐,可以说既创新了刑事立法理念,突出了刑法对公民价值行为取向的规范引导,也强化了刑法对重要社会关系的重点保护。
2016年4月18日,“两高”《办理贪贿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刑(九)》进行全面具体的诠释,也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细化。该司法解释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将为今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贪贿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刑(九)》和《办理贪贿案件司法解释》的缺陷
法律的真实生命应当永远存续于实际的司法运行之中。刑法的真实含义是从生活事实中发现出来的;解释者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3]规范之间并非是彼此无关的平行并存,而是各有其脉络关联,因此,体系性思考对一国立法而言尤为重要,所谓法制的统一性、均衡性原则乃是从立法技术上评价立法科学与否的最有效工具。
然而遗憾的是,《刑(九)》就贪贿类型犯罪的修订和《办理贪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制体系性、统一性,个别罪名刑罚协调性,不同主体之间刑罚分配等问题的思考上存在不足和漏洞,有待弥补和调整。笔者在本文中略抒管见,以期对相关内容的完善有所裨益。
刑法法益是刑事立法上的指导形象,从而对刑事立法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这一作用体现在刑事立法的全过程,整个刑事立法都是围绕如何保护刑法法益而展开的,是对各种客观利益现象进行有目的的、有方向的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