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日本90年代的环境保护
刘昌黎
一,公害问题出现和环保对策的回顾
1950-1960年代,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由于追求生产第一主义,日本的公害问题日趋严重起来,相继发生了“水俣病”、“第二水俣病”、“哮喘病”和“疼痛病”等公害病。1960年代后期,四种公害病的受害者把排污企业状告法庭,成了轰动一时的“四大公害诉讼”。以四大公害诉讼为契机,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地面下沉、噪音、振动和恶臭等七大公害引起了日本社会的广泛关注。当时,一些人甚至非常气愤地说:“让GNP见鬼去吧”!他们认为,只要不停止经济增长,就不能消除公害。由于采取公害对策会提高生产成本,所以一般企业都不肯主动地进行环保投资。为此,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订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68年又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止法》和《噪音规制法》,这是日本解决公害问题的开始。由于国民的强烈要求,1970年末至1971年5月召开的第65次国会集中审议了公害问题,成了有名的“公害国会”。公害国会是日本政府公害政策的重要转折,由此,解决公害就一时成了日本经济社会最重要的政策课题。在这次国会上,一连气修改和制订了14项环保法律,其中修改的有《公害对策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止法》、《水质污浊防止法》、《噪音规制法》和《废弃物处理法》等;新制订的有《水质污浊防止法》、《海洋污染防止法》、《关于废弃物处理和清扫的法律》、《公害防止事业费事业者负担法》和《公害纠纷处理法》等。1972和1973年,日本政府又分别制订了《无过失赔偿责任法》和《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明确了企业的公害责任。
根据公害对策基本法等,日本政府又分别就大气和水质保护制订了《环境标准》,对企业排水、排气实施了《浓度限制》。在大气污染特别严重的地区,根据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止法,1974 和1981年又分别实施了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的总量限制。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公害对策和环境标准,不仅制订了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地方环境标准,而且各市町村还纷纷与区域内的主要企业签订了《防止公害协议》。根据防止公害协议,企业必须承担规定的义务,例如发电厂的燃料就必须使用不含硫磺的天然气和低硫石油。这样,防止公害协议就体现了地方居民的利益,受到了地方居民的欢迎,成了企业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
由上述可见,日本政府的环境对策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与当时环境迅速恶化,必须及时采取立竿见影的严厉对策有很大的关系。由于防止公害的协议,企业的环保行为不仅受到了社会的监督,而且还必须接受地方政府的检查。凡是排污达不到协议标准的企业,都不得不根据地方政府的劝告,缩短开工的时间。这种严厉的社会监督系统,是欧美各国所没有的。
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上述政策措施,日本成了世界上公害限制最严厉的国家。从而,公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控制,日趋恶化的环境也很快得到了改善。根据附表1的统计,日本大气中二氧化碳、二氧化氮、颗粒悬浮物和光化学污染物含量都明显降低了。从国际比较看,日本单位GDP的污染物排放量大都下降到了发达。1990年,日本每 ,只相当于加拿大的1/16、德国的1/11、美国的1/9;,只相当于加拿大的1/6、美国的1/5,英国的1/4;,虽略高于法国的0.